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9日訊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修訂后的《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選管理辦法》,規范國家園林城市的申報與評選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家園林城市系列標準及申報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號)同時廢止。新版標準由2016版的56項指標,縮減為涵蓋城市綠地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具有歷史價值的公園保護率等要素的18項指標。
根據新版本要求,申報城市(縣、直轄市轄區)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政策和標準較為健全;(二)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能夠保障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科學研究及宣傳培訓等工作的開展;(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明確,職責清晰,人員穩定,并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隊伍,園林綠化管理規范;(四)編制并有效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公園體系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縣城可在綠地系統規劃中增加公園體系、生物多樣性保護專章內容;(五)重視城市園林文化保護傳承與發展,在園林綠化建設中體現地域、歷史、人文特色,弘揚地方傳統文化。定期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和技能競賽,園林營造技藝得到較好傳承;(六)及時更新“全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中相關信息,真實反映城市園林綠化基礎工作;(七)申報國家生態園林城市,須獲得國家園林城市稱號2年以上;(八)近2年內(申報當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內,下同)未發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未發生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和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等行為,未被省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根據要求,國家園林城市命名有效期為5年。已獲命名的城市到期前按要求提出復查申請;未申請復查的,稱號不再保留。通過復查的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繼續保留其國家園林城市稱號;對于未通過復查且在一年內整改不到位的,撤銷其稱號。保留稱號期間發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文化資源等事件,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的破壞性“建設”和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等行為的,給予警告直至撤銷稱號。被撤銷國家園林城市稱號的,不得參加下一申報年度申報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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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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