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帶貨“即時性”“受眾廣”等特點,通過“直播引流”“真假混賣”方式售假,侵犯知識產權,損害消費者利益,需加大懲治力度。
直播售假行為屢禁不止,甚至涉及網紅帶貨主播,成為消費者關注的熱點。中消協(xié)去年“雙11”監(jiān)測數據顯示,“商品質量”相關的負面信息達87萬余條,占吐槽類信息的26.68%。
直播帶貨售假犯罪具有隱蔽性強、鏈條化和跨區(qū)域特征明顯、電子證據數量龐大復雜等特點,對證據收集與審查要求更高,在侵權商品認定、共同犯罪判斷、犯罪數額計算等方面也存在難點。相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案件中傳遞出依法全鏈條打擊的信號。不僅商家和主播要承擔責任,上下游制假售假者也同樣要受到處罰。比如,在一起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中,檢察機關結合犯罪團伙在管理上的公司化特征,緊扣其“引流”的犯罪方式特點,依法認定涉案人員構成共同犯罪,并對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提出建議,通過審查假冒知名品牌上游證據,又追捕追訴30多人。
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給社會治理帶來了新挑戰(zhàn),治理模式和方法也要與時俱進。平臺、商家要主動作為,共同打造綠色清朗、產品保質的直播帶貨良好環(huán)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自身長遠發(fā)展利益。畢竟,不管是線下銷售,還是線上電商,誠信始終是經營的底線。(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