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服務和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及西部金融中心建設,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專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新規將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為“兩地一個金融法院”的有效運轉提供制度保障。
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是加大金融司法保護力度的重要舉措。此前,我國已設立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跟這兩家相比,成渝金融法院的特點在于跨省域管轄,是我國第一家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金融專門法院。
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面積18.5萬平方公里,受成渝金融法院管轄的基層法院超過150個,從管轄面積、金融案件數量等因素看,成渝金融法院重任在肩。
“兩地一個金融法院”實現跨省域管轄,體現兩地一體化發展要求。同時,這意味著對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范圍內的金融案件,成渝金融法院要做到“應管盡管”,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建設標桿性金融法院。近3年來,四川、重慶兩地中級法院年均受理的金融案件數近1萬件。兩地金融案件審判規則銜接、裁判尺度的統一,將大大促進地區金融司法協同保護力度。
金融服務實體、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這是金融法院的三大任務。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以金融法院為龍頭、專門法庭和審判廳為骨干的專業化金融審判組織體系。值得注意的是,與北京、上海金融法院相同,對于境外金融活動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案件,成渝金融法院也依法有權管轄。也就是說,3家金融法院都有權管轄境外金融活動損害境內投資者的金融糾紛。不管是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還是境外公司,只要他們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或境外其他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損害境內個人或者機構合法權益,受害者在起訴時可按需選擇管轄法院。
隨著審判機構設置日趨完善,投資者依法維權將更加方便。根據成渝金融法院職能定位,實踐中既要從上到下理順司法權運行機制,加強制約監督確保公正審判,也要暢通投資者司法維權渠道,提高投資者維權便利度。(李萬祥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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